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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資訊社會相關問題初探及建議

 

董素蘭

世新大學新聞學系專任講師

摘要

根據美國

此外,德國學者貝克(

本論文嘗試將這些問題作一初探與爬梳,希望能使社會大眾「正視」及「重視」這些問題的嚴重性,因為這些問題已逐漸深入、滲透在你我的生活之中。

MIDS公司〈Matrix Information and Directory Service19971月所做的統計,全球使用網際網路的人數約為5700萬人,而且還在急速增加中,因此「網路公民」一詞應運而生,在21世紀,你我都可能成為「地球村」(global village)中的網路公民。U.Beck)認為,人類生活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目前社會已經不再以遠離匱乏為生活目的,科技發展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但隨之而來也帶來各式各樣的風險,全球已經進入一個「風險社會」的年代。所以說,伴隨21世紀資訊社會而來的相關問題,例如︰「人際關係的疏離」、「網路的黃色風暴」、「網路犯罪」、「網路賭博」、「線上隱私權」、「網路著作權」、「知溝的擴大」、「資訊超載」及「資訊憂慮」等皆不容忽視。

 

準此,人們應該如何因應此一風險時代的來臨,在時間與空間的遞變中,讓傳播科技恰如其分的扮演角色,本論文對此亦提出一些建議,例如︰「傳播新秩序的建立」、「重視網路倫理及網路人格」、「網路規範亟待跨國建立」、「重視家庭教育與價值重建」、「回歸人的世界」等,提醒「政府」、「媒體」及「社會大眾」密切關注。

這真是一個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

 

第一章

一、「風險社會」已然來臨

 

1980年代以來,國際媒體市場開始顯現四個主要的發展趨勢:(一)解除管制(Deregulation)、(二)全球化(Globalization)、(三)融合化(Synergy)、(四)聚合化 Convergence)(Dyson & Humphreys19901Sherman1995405--416)。上述發展趨勢使資訊傳播業進入「跨媒體」、「跨產業」、「跨國性」的時代。在相關產業的購併、合作下,無線電視、有線電視、電腦資訊、電信、電玩、電影……等相關產業迅速的結合。其中,「網際網路」(INTERNET)、「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資訊高速公路」(Information superhighway)的興起,更是全球矚目的焦點。

 

培根說:「知識就是力量」,這句話用在即將邁入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真是十分貼切。近年來,由於傳播科技的蓬勃發展,全球各國對其無不關注備極,造成「誰會使用網路,誰就擁有知識;誰擁有網路,誰就擁有力量」的現象。所以倫敦星期天泰晤士報的科技主編羅易德(Christopher Llyod)亦言,無論何人,如能控制資訊超級公路,他將是21世紀的媒體大亨。

 

傳播學者馬歇爾·麥克魯漢(Marshall McLuhan1962 )曾提出四階段論,將人類傳播歷史分為「口頭傳播」(oral communication)、「手寫傳播」(writing communication)、「印刷傳播」( printing communication)、「電子傳播」(electrical communication)等四個時期;富蘭德瑞克·威廉斯( Frederick Williams1982)亦曾在《傳播革命》(Communication Revolution)這本書中提到,如果將人類歷史以一天二十四小時計算,電子傳播時期可算是接近午夜的十一時五十八分,時間雖然很短,但是對人類歷史的影響卻是最為深遠的。

 

網際網路是今天自由度最高的媒體管道,這種無拘束的狀況究竟會給21世紀的資訊社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是好?是壞?也許你還在抗拒硬體日新月異、軟體瞬間萬變的電腦世界,但是有愈來愈多的資訊專家出書宣告,一個全新的電腦時代不是「未來」,而是已經走入我們的生活中,甚至我們的腦子裡。

 

德國學者貝克(U.Beck)亦認為,人類生活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目前社會已經不再以遠離匱乏為生活目的,科技發展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但隨之而來也帶來各式各樣的風險,例如使用各種農藥及基因改良的方式,人類的糧食問題得到解決,但同時卻創造出更多的疾病及潛在的基因突變危機;為了解決電力供應的煩惱,強大的能源供應站--核能電廠出現了,但核能發電的不可預期災難,一但發生將是禍延無數。

 

 

這些都是現代人必須承擔的可能風險,也是科技知識為現代人帶來的代價。因此,貝克認為全球已經進入一個「風險社會」的年代。 準此,人類將邁入21世紀的資訊社會,我們都站在歷史的肩上,在時間與空間的遞變中,傳播科技如何恰如其分的扮演角色,將有賴大家的檢視與監督。

二、地球村的實現--「網路公民」

 

據美國MIDS公司〈Matrix Information and Directory Service19971月所做的統計,全球使用人數約為5700萬人。此外,網際網路的成長率,保守的估計,每年有5%至8%。依此,到公元2000年,全球的網路人口將達6000萬人以上。至於我國,根據「資訊工業促進會」的估計,19962月約有365千人上網;到了19972 月已成長至71萬人,政府並推出NII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國家資訊基礎建設)在未來三年內要達到300萬人上網的目標,屆時可望達到17人口上網。

台灣目前並未針對

在蕃薯藤所作的

INTERNET

INTERNET用戶有大規模的調查,而蕃薯藤網占在1997年年初所發表的「台灣地區網際網路INTERNET相關運用及使用調查」,也僅能描繪出一個輪廓,而且未把學生及商業的用戶區隔開來,因此所獲的資料有明顯年輕化及所得偏低等情況。雖然如此,其中對INTERNET使用人口的描述仍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20000多份問卷中,台灣的網路使用人口年齡偏低,成熟度也不高,年齡以2029歲居多,以男性為主,教育程度則以大專以上佔了80%,地域則多集中在北部,同時職業以學生居多。而接觸網路的時間以半年至一年者居多,平均每週上網時數以210小時最多,查詢生活休閒資訊,閱讀新聞、雜誌及運用線上資料庫為主要的上網目的。 已在全球發燒,其勢沛然莫之能禦,人們透過網路可以無遠弗屆,甚至無孔不入,各國之間的界線愈來愈模糊了。「地球村」(global village)已然形成,資訊社會裏的「網路公民」自然應運而生了。

第二章

資訊社會所面臨的問題

 

網際網路的使用方式可算是一種極自由、個人化、隱私化的一種可匿名活動。據估計至公元2000年,全球的網路人口約6000萬人。這麼多的網路人口,其所牽涉的面向將與日俱增,所以我們不得不對資訊社會裏的相關問題加以事先研究,以免到時措手不及。

一、公元2000年的災難

Millennium

Happy New YearHappy 21 Century」可以想見世紀末除夕最後倒數後,人們歡欣鼓舞慶祝的興奮情緒。 這個英文單字,在基督教國家代表的是「千福年」(耶穌基督將再降臨統治人間的神聖的1000年,詳見啟示錄2015節,亦有人稱之為「千禧年」),然而對於網路而言,公元2000年可能是毀滅的開始…

 

在大多數的電腦程式中,並沒有公元2000年這回事,一但在電腦系統中將2000年誤判為1900年時,倚賴電腦極深的金融、國防等各界,將會一團糟,造成各種可怕的風暴。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指出,近年來政府機關與業界開始注意到2000年的資訊危機,預估會引發90%的電腦應用軟體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或產生錯亂現象,導致程式不正常結束或決策發生不正確結果,繼而影響整個機關、企業的正常運作。

 

 

在電腦應用普遍的環境裏,這是一個全面性的危機,國內亦不例外。主計處電資中心有鑑於此,建議成立公元2000年危機處理小組。惟現在距離2000年僅剩兩年多,相關的危機與問題也越來越逼近了。據了解,國外已投入相當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研究,但目前尚缺乏簡捷的工具可資利用,而國內除部份金融機構外,大都尚未正視本案的急迫性與嚴重性。

二、人際關係的疏離

《爆米花報告書》(

美國著名的趨勢預測專家,她也是財星五百大企業的「未來行銷」顧問,例如

The Popcorn Report)作者費絲.波普康(Faith Popcorn)是IBMHPTOYATA、百事可樂.....等都是她的客戶。在《爆米花報告書》中所預測的十大趨勢,第一點即是--繭居(cocoons)。她認為每個人在家中找到了自己的天堂,即使足不出戶,也可以享有生產和消費等多元功能的空間,這是一種心理結合科技的漸進革命。事實上,當台灣國家基礎建設(NII)如火如荼地進行、網際網路廣泛的在生活中應用,所帶來的生活改變,無疑是提供繭居族最佳的虛擬生活空間。

 

以前,麥克魯漢曾提出「地球村」(

由於繭居族、SOHO族(small office home office)、電子隱士的興起,使得人際接觸(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大量減少,並透過全球電腦網路型構了所謂的「虛擬世界」(cyberspace)及「虛擬社區」(virtual community),當然進一步就會造成虛擬的人際關係。此外,「數位個人」(digital individual)、「虛擬自我」(virtual self)亦同時出現。cyberspace」這個字出現於威廉.吉伯遜(William Gibson)的科幻小說《Neuromancer》(類神經人種,1984)及《Count Zero》(歸零,1987),意指經由電腦網路所建構出的非真實概念空間。在此世界中,人們藉由電腦來交談、溝通、分享,甚至建立彼此的關係, 雖然他們可能素未謀面。global village)的概念,意指傳播科技的進步可以帶領大家進入「天涯若比鄰」的境界。但相對的,由於繭居族的出現,反而會造成人際關係的疏離,使得「比鄰若天涯」。

 

科技是虛擬空間的基礎,但不應只是電腦網路(a network of computer),更應是人的網路(a network of people)。因此,雖然新的族群不斷的「集聚」、「移民」於網路上,靠著電腦製造彼此的關係,但我們仍不能忽略「非語文傳播」(non--verbal communication,可分為肢體語言、象徵語言、擬似語言三種)在傳播活動中所佔的重要角色。所以,如何調和「虛擬世界」(cyberspace)和「真實世界」(real world)中的人際關係,應是在社會、文化等面向上應考慮的議題。

三、黃色風暴席捲而來

 

民國60年代,青少年對性的好奇是透過色情書刊;70年代轉為色情錄影帶及第四台; 80年代則由色情光碟帶領風騷。不但如此,近來來國內色情網站有愈演愈盛的態勢, 電腦網路不但成為色情媒介,提供色情資料,交換性的經驗,進而可能進行性交易,引發性犯罪;不但如此,網路上有「全球性指南」(The World Sex Guide),提供將近200處與娼妓有關的網址,台灣的風化區即在其中, 甚至有專書介紹這些網站及進入密碼的新聞,也都上了國際媒體!

 

比爾.蓋茲(Bill Gates)曾預言,往後人類將會利用電腦的虛擬實境技術,來滿足性的需求。「虛擬性愛」的方式如果成真,有一天網路上的「虛擬性愛」服務會不會和今天的A片錄影帶及色情光碟一樣流行?這種種關不關乎道德的爭議,可能會成為比科技研發更煩人的問題。

 

史東(Allucquire Rosanne Stone)則在《機械時代終結前慾望與科技之戰》(The War of Desire and Technology at the Close of the Mechanical Age)呈現出電腦的時代如何成為「野生慾望」,終而擴張成「終極經驗」。例如:一個從未寫過一篇小說的大學生,會突然在網際網路中創造出怪誕暴力的色情作品,然後向全宇宙的電腦讀者傳送。史東把電腦資訊系統的色情氾濫比喻成「天真的失落」。

1997

716日,美國主要的重量級資訊廠商齊集白宮,共同向與會的官員及社團領導人提出簡報,並於現場展示了「網路內容篩選平台」(PICS ,以下簡稱PICS)網路管制科技。美國總統科林頓發表聲明表示,將在「尊重憲法精神」的大原則下,全力將網際網路建構成為一個「保護兒童、適合全家共同使用」的數位空間。其後,以英國「網路觀察基金會」為首的半官方團體,邀請德、法、比利時、瑞士、澳大利亞等國家於19979月召開國際會議,以期結合各國政府與產業界的力量,全面推廣PICS網路管制科技標準。

PICS

備受青睞,有其時代的背景,在避免以「立法」手段來管制網路上「言論與表達」自由的前提之下,PICS的內涵充滿了自律的色彩。PICS本上是一種網路分級制度。一般家長擔心於家中的未成年孩童受其誤導,可選擇一套提供網路分級設定的瀏覽器,透過分級「 鎖碼 」的設定,日後一但聯結到色情網路站,就會出現要求密碼的對話框,如果沒有密碼則無法進入瀏覽。如目前微軟所提供的RSAC ( 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 Council ) 的分級標準是由美國史丹佛大學Donald F. Roberts 博士所制定,主要分為四個類目,分別為「語言」、「裸露程度」、「性」和「暴力」;五個等級則依情況和嚴重程度區分為「0」到「4」,相關資訊可到 ( http// www . rsac . org ) 查詢。

 

PICS是否可以達到效果,端賴所有的網頁都自動掛上PICS的識別等級,否則會造成「守法者綁手綁腳,非法者快樂逍遙」的情況。

 

此外,美國最高法院在1997626日以七票對二票通過,判決禁止在網際網路傳送色情資料的「通訊約束法」違憲,認為該法抵觸憲法有關保障言論自由的第一條修正案,這是電腦時代首項有關言論自由的的歷史性判決,首度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延伸到億萬人進出的網路空間。

 

這對網際網路上言論自由是一大勝利,美國人向來視言論自由為天賦人權,而視政府管制為寇讎,此一結果早可預料。值得注意的是,判決中給我們的啟示是,政府不能取代父母或師長來保護小孩,贊成「通訊約束法」的最大論點是保護小孩免於網際網路上各種色情資訊的侵犯,但這應是父母、老師及軟體業者的工作,而且疏導比防弊重要。所以,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言論自由和保護小孩是可以並行而不悖的。

四、網路著作權問題

(一)網路著作權是法律真空?

 

德國的教育及研究部部長Juergen Ruettgers表示:「電子虛擬空間絕非法外之地」,換言之,各國政府是不可能坐視虛擬空間處於一個「無政府」或「法律真空」〈legal vacuum)的狀態,但目前這些問題似乎已到達不容忽視的程度。

 

 

「資料的傳播」(communication)與「資料的複製」(reproduction)是現代同時存在並行的事實,亦是網路環境的傳播特色,歐洲官方的報告甚至稱「重製權」為「著作權的核心」(the core of copyright)。 網際網路發展愈來愈繁盛的同時,我們不得不注意網路上的著作權問題。傳統著作權所思考的傳播問題,是基於「傳播不等於複製」的情況,因其保護有形媒介物,與加速無形資訊流通這一循環機制的設計理念,一旦面臨網路環境裡「傳播即複製」的現實下,無疑遭到了結構性的致命衝擊。若要顧及網路的發展與資訊的流通,同意網路使用者自由的傳輸(複製)資訊,則傳統著作權對出版業者的保障便大打折扣;若為出版業者著想,限制網路環境裡傳輸資訊的使用,又將對網路環境的發展及資訊的流通形成阻礙。

對於現今網路的著作權問題,在社會大眾尚未形成某種共識之前,我們到底要重新思考、訂定著作權法,來適應網路環境這個和以前迥然不同的傳播管道?還是要使用公權力,迫使網路環境的使用者放棄網路環境的迫切性性?如果強加傳統的著作權觀念在網路環境之上,是不是會腐蝕大眾對此一法律公正性的信心?稍微等一下,看看網路的世界會變成什麼樣子,又是不是一種合理的期待?這些都是陷於高度矛盾的問題。

 

例如,當年美國開國元老傑佛遜及其他美國憲法制定者在設計著作權法時,他們主要的想法乃在於此法將可「確保思想、觀念的流通」,而不是為了「保障出版者及作者的利益」。現代網路是否適用於這種觀念,頗值深思。

(二)美國發佈網路著作權白皮書

 

美國網路發展較台灣為快,有些問題也比台灣早遭遇到,而美國為解決這一問題,在他們的「資訊政策委員會」下,設有一個「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主要的工作便是負責在網路環境的世界裡,為網路使用者和著作權人之間,尋找一個最有利的平衡點,19959月,該小組發佈「白皮書」,作為網路環境的影響下智產權研究的最終報告,並將其結論提交做為美國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藍本。

 

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對著作權在網路環境上行使的見解,引起了INTERNET使用者的一陣恐慌。因其認為,一項有著作權的資訊,只要能儲存相當的時間都可能被認為構成複製,不只是儲存於軟碟 、硬碟、唯讀記憶體(ROM)以及其它的儲存裝置,都被視為侵權,即使是載入隨機存取記憶體(RAM)也足以構成著作權侵害。換句話說,如果你在INTERNET上看到一個有版權限制的作品介紹,不管是文字、音樂、圖片、影片,當你download(下載)下來看看時,就是侵權行為了,當然更不用說將之save(儲存)下來。

 

「白皮書」認為,人們如果想要瀏覽網路上的作品,首先必須將該作品載入記憶體(RAM)裡面,雖然這只是一個暫時性的儲存動作,但也是一種複製行為,是對著作權構成侵害。

 

這種將傳統「有形物」觀念下的複製概念硬生生的搬到網路世界來,對INTERNET上資訊的流通所造成的阻礙可想而知。白皮書不去要求業者加上保密措施或是發展註冊系統,相反地,卻要求使用者注意是否看到了侵權的作品。

 

然而,網路發展一日千里,豈能以目前的框框來套住數年後不可預期的科技發展?最近由網路使用者、學術團體及網路相關業者(如AT&TNetscape等)組成的團體,在聯合致克林頓的一封公開信裡強調,希望政府能夠改變對「白皮書」的強力支持態度,他們強調「白皮書」無異在扼殺這一年有數百億金額的新興產業。「美國電信協會」反對這個草案時表示,出版業者只想到如何從網路上賺錢,卻不致力於使這一新興傳播媒體能夠成長,出版業者根本害怕網際網路會侵蝕傳統的市場。

 

這一不滿的聲音呈現了真實的力量。根據報導,就在「數位著作權法」召開了二星期之後,美國宣佈將改變對「白皮書」的支持態度,美國副總統高爾的一位高級顧問承認,「白皮書」的觀點需要在美國國內再作充分的討論,才能符合網際網路成長的最佳利益。一位與會代表曾感嘆的說道,何苦要把二、三十年後的事情急於現在來解決?

(三)台灣著作權中「散布權」的觀念

而國內對此的態度又是如何呢?我們可從著作權中最引人爭議的「散布權」,台灣因應網路環境所做的修正方向,便可窺知一二: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散布

--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作或重製物提供大眾交易或流通;內政部19963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核定稿,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作或重製物提供大眾交易或流通。凡有利於公眾接近使用而在電腦間傳輸、儲存、或處理著作或其重製物亦屬之。

 

內政部「著作權法修法說明」載道:「散布在網路世界迥異於傳統,參考美國NII「白皮書」之建議將網路傳輸(transmission)亦歸屬為散布,並考量後述之第一次銷售原則以散布全為限制對象,故於開宗明義之定義中因應網路之環境擴充散布之概念。」從這條款的修正精神而言,台灣在面臨網路環境的新挑戰時,著作權該何去何從,除了抄襲美國「白皮書」的觀點外,毫無新意。如今,「白皮書」在美國已經掀起了一陣檢討、改進之聲,而我們,是否依然準備要穿上別人不要的舊衣服呢?

(四)台灣著作權中「重製」的觀念

 

國內法律學者李復甸、高玉泉兩位教授於86517日所舉行的「資訊網路法律座談會」中發表論文表示:依著作權法的定義,所謂「重製」係指已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依此解釋,將他人的著作數位化後透過網路傳送及儲存是否為「重製」,解釋上級有疑問。而環繞著「重製」這個概念的網際網路問題也不少,其中重要者如下:

1.

2.

儲存著作於磁碟﹐唯讀記憶體〈ROM)或隨機存取記憶體〈RAM)是否構成重製? 將平面著作掃描成數位稿,是否構成重製?

3.

將照片、電影、錄音等著作數位化時,是否為重製?

4.

使用者將數位稿上載〈upload)至電子布告欄〈BBS)或其他伺服器上,或由BBS或伺服器下載〈download)至其電腦時,是否為重製?

(五)「WIPO著作權條約」

 

此外,「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在199612月間召開的一項外交會議中通過了「WIPO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對部份問題提出了規範的方向。

1.全面改寫著作權法

 

著眼於網際網路的特殊性及其與使用者關係,傳統的著作權法不足以規範,自應予以全面檢討。

2.修改現行著作權法,將網際網路納入規範

 

這項見解也是目前美國政府、歐盟及WIPO著作權條約所採的立場。他們所持的理由至少有下列幾點:1)法律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早已根深蒂固;2)著作權法的內容兼顧了著作人〈私的)及大眾〈公的)利益,維持了一個很微妙的平衡;3)過去200 年來,著作權制度也曾因新興技術的產生而遭遇到不少的挑戰〈如影印、錄音、電腦軟體等等),但都能一一克服,網際網路上的著作權問題,只要假以時日,必能予以解決。

 

姑不論以上種種的說法孰是孰非,現今台灣已落入一個「法律跟不上時代進步」的窘境,實有賴有識之士大力推動,迅速修法或立法,方能紓解此一燃眉之急。

五、網路交易與經濟犯罪

 

近代媒體趨勢從大眾回歸小眾,走進了分眾的時代,再加上互動性的網路媒體特質,另類媒體的風潮將在網路時代產生,個人化的服務將是標榜的重點。

 

目前大多數的電子商店都是採用傳真和免費電話等方式來接受訂購,允許消費者在線上輸入信用卡資料直接交易的只是其中少數,最主要的問題是消費者對網路交易安全沒有信心。如果把信用卡資料輸入電腦,萬一這些資料被別人盜用了怎麼辦?所以網路交易安全問題被視為是INTERNET商業發展的一道瓶頸。

 

美國北卡來納州證券安全調查源劉易士指出:在國際網路上所發生的經濟犯罪案件,根本無法可管,因為這是一個完全開放的空間。

 

此外,這是一個電子資料的時代,每個人的資料、存款、經歷都記載在政府、金融機構,但駭客(Hacker)到處橫行,網路的安全一但發生問題,很難擔保不會發生難以彌補的金融風暴與社會災害。

 

例如,根據84827日工商時報的新聞刊載:「1995817日,美國法院向英國要求引渡一位24歲的俄羅斯青年--列文,罪名是他從網際網路盜取美國花旗銀行280萬美元客戶存款。」這就是一個典型的經濟犯罪的例子。

六、暴力犯罪

1996

年亞特蘭大百年奧運公園爆炸的是一枚裡面塞滿釘子的土製炸彈,雖然簡陋,但殺傷力很強。安全專家事後指出:「裝配這種爆炸物的手冊和指南,可以輕易的自網際網路中叫出,....」,再如19962 2日,三名13歲的男童被美國警方控告從國際網際網路上獲知如何製造炸彈,陰謀炸毀學校。

 

從以上兩個例子可知,從網際網路的「全球資訊網」中,可以讀到各種炸彈的製造方法,從惡作劇的臭彈到具危險性的裝置,無所不有。新聞報導說:「全球資訊網」首頁的一些標題,如「無政府主義者的食譜」和「恐怖份子教科書」,對於一個潛在的都市游擊對份子,或者是一個居心不良的不滿現狀者來說確實具有吸引力。此外,更遑論各種犯罪、殺人、自殺方式的出現了。

 

傳播科技的進步,居然使得社會的危險性增加,這可能是大家始料所未及的事。

 

(一)

根據傳播學者的研究,認為電視暴力節目可能產生一些正負的影響,睽諸今日,這些說法亦適用於現代網路。茲分別說明如下:「宣洩說」(catharsis theory):

 

也就是「替代性參與」,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挫折感經由看電視暴力節目而得到紓解,並降低人們從事暴力的衝動。在心理學上也有類似的說法,那就是所謂的「移情作用」(empathy)。

(二)「觀察學習說」(observational learning theory):

 

也就是「模仿說」(imitation hypothesis)。認為人們可由暴力電視中學到暴力行為,並在實際生活中加以複製。

(三)「刺激說」(stimulus theory):

 

認為暴力節目是引起暴力的觸媒劑(catalyst, catalyzer),或可稱「侵略性線索說」(aggressive cues hypothesis)。

(四)「強化說」(reinforcement theory):

 

也就是「失控說」(disinhibition),認為暴力節目並非是犯罪的原動力,只能加強現有犯罪或侵略傾向,強調觀看暴力電視會使人降低對他人施暴的自我抑制能力。

(五)「累積說」(cumulative theory):

 

也就是葛伯納(George Gerbner)提出的「涵化說」(cultivation theory),或稱「圖像建構說」。意指閱聽人長期暴露在相同的電視訊息下,將會產生一種結果,即被電視灌輸了一套共同的世界觀、角色認同與價值體系。

 

這種由於暴露在電視之下所產生的影響認知的效果,即稱為「涵化說」。也就是說,葛伯納認為電視暴力節目會對社會大眾發生潛移默化的功能,它為大家建構了一個圖像,認為這是一個的「卑鄙世界」(mean world),而且解決問題須靠暴力。

七、賭博的樂園

 

根據美國所羅門兄弟公司估計,美國人目前花在賭博上的金額,大概佔可支配所得的0.8%。因此近日美國拉斯維加斯的賭國大亨們已經紛紛前往號稱免稅天堂的加勒比海國家,為什麼呢?因為他們在此開闢境外網際網路賭場,專供美國本土的民眾下賭。

 

位於俄亥俄州的一個印第安部落,發行了一種週獎金為美金五千萬元的網際網路彩券,並且提供了免費電話供簽注的民眾選擇號碼,大家可以透過網際網路以信用卡付簽注金。

 

以上兩個例子,在在說明網路賭博的可能性是愈來愈高了。

 

「時代雜誌」指出,19975月底,美國巡迴法庭法官依密蘇里州檢察總長傑瑞.尼克森(Jerry Nixon)的請求,判決網路賭場--「全球賭場」(Global Casino)的母公司(Interactive Gaming & Communications)不得再向密蘇里州民眾收取任何賭金,這是美國第一件針對網路賭場做出禁令的判決。

 

網際網路果然變成跨國的賭博樂園,將促使地下經濟蓬勃發展,此種現象將引發新的經濟社會問題。例如,在稅收短少的情況下,社會福利支出如何因應高收入的假貧民亦可坐領社會救濟金,商業間諜日益猖獗等。這些都是是值得關注的議題。

八、線上隱私權與網路藏鏡人

(一)線上隱私權

1996

年,Equigax/Harry 消費者隱私權調查研究發現,網路族對自身的線上隱私權的重視程度比不上網路的人高許多。在接受調查的人當中,有60%的網路族認為他們的身分不應在瀏覽站台或使用電子郵件時被揭露,而不上網的人中只有45%關心同樣的問題。至於是否應限制政府過濾網路訊息方面,49%的網路族表示贊成,而遲相同看法的非網路族則只有34%。此外,個人的瀏覽行為模式被記錄並用於商業行銷上時,上網的受訪者中有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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